中国调味品业界公认唯一品牌展会 —— 参展商200多家,展出面积
参展商以生产企业为主,是代表行业发展水平的权威展览会 —— 国内所有骨干企业悉数参展,国外行业主要公司亦都参展,代表了国内外行业发展水平的权威展览会;
行业组织主办的品牌展览会 —— 办展的宗旨是“促进产业资源整合,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另外中国调味品协会参与展会的实际策划和运作,保证展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所有参展商均经过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审查,保证了展览会质量;
高水平的国际性学术交流会 —— 展期国内外行业专家主讲的学术报告会,您可以了解到国际行业发展的最新进展和先进的技术信息;
资深行业专家现场咨询答疑 —— 中国调味品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资深专家现场免费提供咨询,解答企业生产、应用实际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中国调味品协会第三届四次理事会 —— 会议将研究和讨论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行业自律问题;
展品覆盖面广、新产品多 —— 9大类调味品;22 大类食品添加剂、23 大类食品配料和原辅材料;食品生产设备、包装材料及检测仪器;生产应用技术、相关书刊,最新开发、生产的新产品、新技术。
主办单位:中国调味品协会 中国调味品网 《中国调味品产业》
承办单位:北京中味华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韩国调味品协会 台湾酱类同业公会 欧洲调味品协会
日本酱油协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
北京市调味品协会 上海市调味品协会 重庆市调味品协会
四川省调味品协会 贵州省调味品协会 河北省调味品协会
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调味品委员会 南昌市调味品专业协会
参展单位条件
凡在中国注册的中资、中外合资(中方控股)生产和经销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报名参展。报名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近年来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不得参展。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参展资格。外资及外方控股企业参展办法另文通知。
展品范围:
1、调味品:酱油、食醋、鸡精、鸡粉、料酒、味精、香辛调味料、酱腌菜、酱、复合调味料(汁)、蚝油、鱼露等;
2、食品添加剂:酸味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用香精香料、复合食品添加剂;
3、食品配料:淀粉、变性淀粉、淀粉糖、糖醇、食用油脂及油脂替代品、专用面粉、酵母制品、低聚糖、植物蛋白、膳食纤维、动植物提取物、饮料浓缩液、腌制剂;大豆制品、坚果、速溶茶、功能性食品配料、可可制品、膳食纤维;
4、调味品机械:蒸料机、圆盘制曲机、发酵罐、翻醅机、种曲培养机、酿造专用风机、灭菌设备、柜式灭菌器、列管式灭菌器、加热灭菌器、超高温灭菌器、双温灭菌器、包装线、灌装线、帖标机、压榨机、搅拌机、风冷机、灌装机、配料机、喷雾干燥机、传送机。
5、调味品相关机构:各类与调味品有关的专业报纸、期刊、网站、营销策划、企业咨询和投资机构等。
参展办法:
1、参展报名:拟参展单位请填写2006参展申请表,表中内容将刊入展览会会刊,故请提供中英文打字稿或用正楷填写清楚,连同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凡上述证件有虚假者,取消参展资格)及展位选择(展位图)一并寄或传真至展览会主办单位办公室;
2、展位选定:我们在收到2006参展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后, 在尽可能尊重参展商选择的前提下安排展位,待展位确定后,我们将给参展商传真展位付款通知书;
3、付费及展位确认:参展商需按照展展位付款通知书中规定的付费时间将展位费汇入展览会帐户,我们在收到展位费后,即寄发展位确认函及参展商服务手册(服务手册包括展览会时间安排、布展要求、展品运输、参展有关规定、参展人员住宿安排等)给参展单位;
4、展位安排的原则:先申请-先商定展位-先付款-先确定展位。
参展规定:
1、外商投资比例超过50%的外方控股企业须在国际展区参展;
2、参展公司展出的产品必须为国内品牌,产地亦为国内生产;
3、代理外国公司产品的国内经销商参展,不得在国内展区展出外国公司的产品;
4、展位内出现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参展申请时填报的名称一致,国外公司,港、澳、台公司不得在国内展区参展;在国内展区参展的单位展位内不得出现国外公司、港、澳、台公司的名称、标志和产品;
5、参展展品及宣传品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展出仿冒产品和非允许使用的名称。禁止展出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6、为了确保展览会水平和现场的良好秩序,展位不得转租、转借、转让。标准展位的楣板、展墙板不得拆卸、改装,如拆卸、改装费用自理;
7、参展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主办单位将按如下规定处理:属于应在国外展区参展的单位,必须按国外参展商收费标准补交齐费用,否则将不予送电,停止展出。 违反展览会规定的单位,将被取消参展资格,展位费不予退回,停止展期该展位的电力供应,展出的产品、宣传品等均须撤离展览会现场;
8、展览会主办单位有权根据展位销售情况,修改、调整展位图;
9、参展商的退展:已报名参展的参展商如要求退展,必须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并得到主办单位的同意。退展参展商如在开展前180天之前书面通知到主办单位,可获得100%已交参展费用的退款;如在开展之前120天,开展之前180天以内书面通知到主办单位,可获得50%已交参展费用的退款;如在开展之前90天,开展之前120天以内书面通知到主办单位,可获得25%已交参展费用的退款;如在开展之前90天以内书面通知到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不再向参展单位退款。退展的具体时间应以主办单位收到书面通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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