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报道,9月4日,北京一中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人兆信等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周泽说,质检总局强制推行有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并正式对外发文时间是2007年12月,到目前为止不足一年。而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他认为,起诉不存在超期限问题,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据中新网报道,9月4日,北京一中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人兆信等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周泽说,质检总局强制推行有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并正式对外发文时间是2007年12月,到目前为止不足一年。而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他认为,起诉不存在超期限问题,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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