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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要求市内药房药品必须有“身份证”。

发布日期:2010-03-24  华人喷码网
 

市内药房药品必须有“身份证”。

  今后,市民买完药品别忘了索要销售凭证,上面的16位编码可是药品质量的保证。

  昨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严查所有零售药房,如果拒不提供内容齐全的销售凭证,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罚款。

  多数药店暂不能提供

  昨日,在皇姑区某药房,记者购买了一盒金嗓子喉宝,付款后只得到一个白底黑框的信誉卡,上面是营业员用复写纸复写的药品名称和价格。在购买单据上,仅仅标有药品名称,药品规格、生产厂家和日期都没有标注。

  “能给我开一个药品销售凭据吗?”“目前还没有。”营业员告诉记者,开具销售凭证需要专用设备,由于是药监部门的新规定,所以药房正在积极上设备。“你想问什么内容,我告诉你吧。”这名营业员非常耐心地向记者介绍。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市区内近10家药房,只有2家能够正常提供药品销售凭据。

  药品出售得有“身份证

  根据《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开具可打印的销售凭证和留存销售记录的设备。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李海峰介绍,结合在县以上地区开始实行的药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要求沈阳地区所有县以上零售药店,在出售药品时必须给顾客开具打印销售凭证时,不仅要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还要在销售凭据上打印销售药品的药店名称、销售日期以及药监部门统一制定的监管码。该监管码由电子化监管系统自动生成,每种药品都应对应着一个由16位数字组成的监管码,“这就意味着已经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核了,就像‘身份证’一样,证明药品的质量。”

  市民可举报不提供凭证者

  李海峰表示,目前这项制度已经在沈阳全面推广。如果零售药店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据,将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必须索取内容齐全的打印的销售凭据。如在沈阳的县以上地区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零售药店拒绝或不能向顾客提供内容齐全的打印的销售凭据,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96111进行投诉。

  “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药房的。”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大型医院以及社区医院有医生开具的处方作为药品销售凭证,一旦出现问题也是有据可查。 本报记者 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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