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G公司于2009年7月从安徽省合肥市某公司购进D品牌E50型喷码机2台,并以每台43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苏省苏州市E公司。G公司在销售安装时,未配装D品牌喷码机的原装墨盒,而是对供墨系统进行改动,配上自己公司的墨盒和溶剂盒。E公司使用不久后即发现喷码机墨水渗漏,遂打电话给原生产厂家上海D公司要求维修。D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喷码机已做改动,于是认定其为假冒产品,遂向G公司所在地C工商分局举报。
C工商分局经调查认定, G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D公司许可,对其喷码机的供墨系统进行改动,并配上自己公司的墨盒和溶剂盒,改变了原产品的结构,影响了整机使用性能,对该喷码机的商标信誉造成影响,且主观故意明显,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C工商分局遂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G公司不服,以不构成侵权和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审辩论,对认定原告G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形成一致意见,但对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存在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 G公司销售的喷码机本身是正品,有问题的只是墨盒部分,而且该喷码机的墨盒也使用单独注册的D商标,因此,在计算侵权商品价值时,应当按更换的墨盒价格计算。工商机关以喷码机整机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处罚过重。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喷码机整机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工商机关对G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按整机价格计算,不到总价87600元的1.4倍,处罚幅度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1.G公司销售的是喷码机而不是单独销售墨盒,墨盒是作为喷码机配件随主机一起销售的。
2.G公司的行为改变了原产品的内部结构,影响了喷码机整机的使用性能、质量。D品牌E50型喷码机区别于其他型号喷码机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供墨系统的独特设计,其墨盒和溶剂盒为一体化设计,能够有效防止墨水渗漏。D品牌喷码机所用的墨盒并非通用产品,而是该品牌专用的。如果要更换其他品牌的墨盒,则要同时另配溶剂盒,且要更换管路接口,与之相对应的显示屏信息也会改变。G公司销售的D品牌喷码机正是由于做了上述改变,导致该喷码机在使用不久即发生墨水渗漏现象,说明供墨系统的改变使喷码机的使用性能、质量受到影响。
3.G公司在销售D品牌喷码机时,擅自改变供墨系统,虽然改变的是机器的部分结构,但影响的是整台喷码机的使用性能,使人对D品牌的整机质量产生怀疑,损害的是D品牌喷码机的注册商标信誉,所以非法经营额应按整机价格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有损商标注册人商标信誉的行为都应被禁止。
G公司在销售D品牌喷码机的同时,用自己公司的墨盒替代原厂墨盒,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供应的墨盒是原厂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由于G公司的行为改变了喷码机的内部结构,强行更换并非通用产品的配件,必然影响原产品的使用性能,使整机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引发消费者对D品牌产品产生怀疑,损害D品牌信誉。
G公司是以喷码机为销售主体,墨盒是作为配件销售的,其行为损害的是商标注册人整机的品牌信誉。这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应当依法处理。
G公司最终撤销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