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2004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10344-1989);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718—1987;GB7718—199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food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配料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processing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
生产日期dateof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
包装日期dateof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
保质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best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use-by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recommendedlastconsumptiondate,expiration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principaldisplay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基本要求
4.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4.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标示内容
5.1强制标示内容
表1
配料类别归属名称
配 料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蜜饯”
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表2
计量方式 |
净含量Q范围 |
计量单位 |
体 积 |
Q < 1000mL |
mL (ml ) ( 毫升 ) |
Q ≥ 1000mL |
L ( l ) ( 升 ) | |
质 量 |
Q < |
g ( 克 ) |
Q ≥ |
kg ( 千克 ) |
表3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 50mL 2 50mL < Q ≤ 200mL 3 200mL < Q ≤ 4 Q > 6 Q >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13432—2004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