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出售的卷烟到底是什么时间生产的?保质期多长?生产厂家地址在哪?有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些问题,在目前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卷烟包装上,鲜见答案,也往往被广大消费者忽视。
不过,郑州市民范学顺却认为,卷烟生产厂家应当对一些必要的商品信息在包装上进行明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使用安全。就此问题,他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水分局(下简称金水区质监局)举报、投诉,等待4个多月无果后,毅然将对方告上法庭。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事由:发现卷烟“生日”不详
今年37岁的范学顺家住郑州市文化路,自称是一名“法律爱好者”。今年4月23日,他花费80元,在郑州市人民路丹尼斯商场购买了“帝豪天尊”、“金红旗渠”卷烟各两盒,他发现在4盒卷烟的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注的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不知道产品‘生日’、‘寿命’怎么行?这种情况是明显违规的!”范学顺说,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此外,范学顺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有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情况。
遭遇:向质监部门投诉无果
今年4月25日,范学顺带着摄像机来到金水区质监局,就所购卷烟的这一问题进行举报,并递交了《举报申诉书》。
当时,范学顺以所购卷烟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由,要求金水区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照该法第54条之规定,对相关卷烟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进行查处。但4个多月过去了,范学顺称未收到金水区质监局的任何回复。
9月9日,范学顺向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起诉金水区质监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判决被告限期履责。
焦点:该不该标注保质期?
昨日下午,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辩论。
金水区质监局案件科相关负责人出庭答辩说,接到范学顺投诉后,他们立即向消费者解释说,烟草属国家专卖产品,国家也制定有《烟草专卖法》,其执法主体是烟草专卖局。当时,他们建议范学顺对烟草方面的问题向烟草专卖局投诉。
该负责人还说,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他们于4月28日向相关卷烟生产厂家发函,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了反馈,但至今未见回复。
同时,该局帮助消费者查阅了卷烟包装标识国家标准(GB5606.2-2005)。根据该标准,卷烟产品的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日期应在箱装产品外包装上标示,并未明确规定盒装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
该局出庭应诉人员称,他们曾与范学顺联系,解释了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将相关函件进行了转交。他们最终认为,原告的起诉不但搞错了行政主体,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范学顺则认为,有关国家标准虽未明确规定卷烟必须在盒装上标示相关内容,但并不表明就不需标注,因为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样的法律明确约束。
昨日下午,我省卷烟生产厂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盒装卷烟没标注出厂日期、厂址等资料,都是行业参照国家标准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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