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收集意见至今年8月26日。
以前食品标识上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提出了新规范。比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食品标识上应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零添加”“特供”“特制”“特需”等词语都不允许出现在食品标识上。所谓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涵盖了食品法规、卫生、营养、宗教、警示等内容,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也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盐加碘、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也需要明确标注。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而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

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对于未使用转基因的食品原料,就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或宣传鼓吹食品。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了10项“不得标注”的食品标识内容。例如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食品包装标识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是不容忽视的,为了企业的良好发展一定要注意《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