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2007年5月11日,北京国诺喷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喜、总经理(法人代表)王卫刚、技术主管王彦明侵犯北京科诺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在北京国诺喷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G系列喷码机产品,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检察院核准,三名主要涉案人员已正式被北京市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件2:2007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责令北京国诺喷码科技有限公司喷码机侵权产品停止生产、宣传、销售,现有侵权产品造册封存。
事件3:2006年9月22日,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北京警方提供的国诺公司喷码机主要软件与科诺华公司喷码机主要软件进行相似度比对,发现程序代码的相似度不低于百分之99.22。
注:根据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产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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