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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发布日期:2019-07-29  华人喷码网  来源:农特产大数据
核心提示企业作为食品的制造者、提供者,必须对消费者食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将其视为社会责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首先确立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地位。明
企业作为食品的制造者、提供者,必须对消费者食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将其视为社会责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首先确立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地位。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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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标签标识制度
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标识的内容意味着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标签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蓄意出售伪劣、过期或变质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为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三)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四)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五)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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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可追溯制度
《条例》强调从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到餐饮消费全程建立查验制度和档案记录,为建立可追溯制度奠定了基础。(一)建立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及原料,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按照购进食品批次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来源证明、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二)建立并保存完整的档案记录。《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包括原料进货验收记录、食品生产记录,食品检验记录、食品销售记录、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等;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台帐、档案管理等制度,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数量、流向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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