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提出要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通知要求,到2020年底,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药品制剂(除中药饮片)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要优先将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药品、基本药物产品纳入信息化追溯体系。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要通过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及时准确地记录、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时,确保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推动药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通知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药品信息化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各项活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的记录。同时按要求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准确、完整地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并对追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